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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学习宣传系列活动启动式 暨首场专题学习辅导

授课老师: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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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今天正好是《实施办法》施行的第一天,省文化和旅游厅选择这个特殊日子举行学习宣传系列活动启动式暨专题学习辅导,很有必要,也很有纪念意义。我本人非常荣幸受邀参加今天的活动,与各位领导、同志们共同解读这部法规,相互交流学习体会。我主要汇报三个方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战略高度,确立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将党中央有关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战略落到实处,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省委改革要点、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在2016年11月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了建设文化强省的发展目标。我省的《实施办法》就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这是我省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实际立法过程中,人大提议案自主立法的例子并不多。《立法法》规定,涉及综合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这次制定《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牵头起草单位。充分说明了《实施办法》在文化领域地方性法规中具有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位,所以,有些同志将之称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母法”。这期间,我们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向28个省直单位和14个市州人大征求了意见。今年3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又多次携稿到省内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并召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出版集团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反复协调各方关系,广泛凝聚各方共识,避免了部门视角的局限,防止了部门利益的扯皮,确保了立法任务得以优质高效完成,为人大主导立法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实施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省文化立法的短板。文化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实施办法》是我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贯彻落实的一个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 建设制度,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国家层面,我国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地方层面,我省文化立法基础薄弱、总量偏少,仅有《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而且已有的这2部法规,主要是调整某一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文化领域缺少管全局、管基础的综合性法规。特别是2017年上位法施行后,浙江、湖北、天津、陕西、重庆、安徽等省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或实施办法。与外省市相比,我省文化立法起步较晚,工作靠后。这次《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及时缩小了与兄弟省份的差距,弥补了我省文化立法的短板,是一部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法规,将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促进我省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了“政府主导,规范政府主体责任”的立法思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重在服务和保障。我们在立法中,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职责,从而为提高文化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一个治理的问题。在各式各样的治理当中,法治是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也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提高文化治理能力,关键是提高文化领域立法质量,坚持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之法,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得到人民群众拥护之法,做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满足新时代国家治理实践的各项需求。《实施办法》是一部具有鲜明湖南特色、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法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吸收了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成果和地方在实践中取得的有益经验,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权力和责任,重申和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也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当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还比较落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实施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篇贯穿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这一主线,通过把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些政策方针,比如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提供的标准等等一系列问题法制化,以全面、系统、具体的法律形式保障广大人大群众享有基本文化权益。不难看出,制定这部法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补短板、强基础、提质效,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使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提高获得感幸福感,为人民群众更好地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共文化需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总之,《实施办法》的出台,构筑起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促进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影响深远,归纳起来就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法定责任,有利于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解了公共文化服务难题,有利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有利于更好地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实际需要,采用简易立法体例,不设章节,共30条。下面我就普遍关注的内容,采取问题解答的方式,从弄清基本概念、厘清政府责任入手,进一步帮助大家加深学习理解,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一)公共文化服务包含哪些内容?

公共文化是所有人都有条件、有保障、能就近方便享有的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具有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上位法明确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里的关键词是“政府主导”“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服务”。由于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涉及到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比如,体育场馆、农家书屋,等等,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但都具有明显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为了使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采取列举性条款的方式,分别对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将上位法中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进行了延伸拓展和详尽阐述。比如该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室)、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艺术表演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年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城市书店(书吧)、公共阅报栏(屏)、影院、流动放映设施、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这样的立法表述,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和把握,有助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政府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法律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基本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上位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对政府主体责任进行规范,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明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是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通俗的说,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两个方面,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加强财政投入两个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5个部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活动开展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是这五个部门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主力军。这么表述,并不是说其他部门与这项工作无关,恰恰相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实施办法》在这5个部门后用“等”字将他们都概括进来,他们的职责是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比如说,财政部门的财政保障,规划部门的规划责任,这里不展开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比如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已经规划立项了,乡政府就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落到实处。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公布服务目录、推动合作交流、坚持依法拆建、落实安全要求、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数字服务、支持队伍建设、统筹专项资金、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责任。

(三)《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哪些制度?

我们常说的立法,立法干什么?主要是建立制度。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化稳定化的政策,让政策制度化、稳定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实施办法》进一步构筑和完善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服务目录制度、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制度、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养激励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公民满意度测评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结果公布制度、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等。这些既有管理体制机制的,也有设施建设、服务供给的,还有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的,我数了一下,《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制度多达10多项。规定这些制度,目的在于①加强统筹协调,理顺管理体制;②强化刚性约束,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比如明确规定,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并且必须征求公众意见;③规范服务供给,保障公民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权益,比如规定了考核评价和公民满意度测评制度,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一些制度,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四)小区如何配套建设文化设施?

小区配建公共文化设施,既是确保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以往实践工作中的难点。如何保障小区依法配建公共文化设施,条例从四个环节予以规范。首先,新建住宅区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第三,在竣工验收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划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的、未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依法给予处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闭环,从规划、建设、验收,到追责,层层把关,都是为了将小区配建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还规定,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五)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文化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但我们面对的现实困难是,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而我们各级财政保障并不充裕,也就是说,很多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等社会事业力不从心,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就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的参与文化建设拓宽了渠道。这里需要指出,社会力量的参与,不是一种义务,我们只能鼓励和支持,鼓励就是引导、倡导他们去做这个事,支持就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这个事要给他们优惠。比如,在政府支持方面,第八条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并规定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在参与运营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者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在志愿服务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专业艺术院团、文化文艺协会、体育运动队、学校及有一定文化文艺专长的人员参与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六)基层文化服务如何保障落实?

基层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和服务已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增加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此,《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统筹使用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制定服务规范、运行方式、经费使用、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指导民间文艺团体和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

(七)怎样促进文化服务均等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重在保基本、兜底线、促均等,关键是要根据群众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普惠、便利、公平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所确立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制度,为明确政府保障什么、保障多少、怎么保障提供了基本准则和范围尺度,为制定和落实国家指导标准和各地实施标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服务均等化作出了规定。在区域均等方面,明确省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在城乡均等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在群体均等方面,明确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此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三、切实加强《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实施办法》已经施行,现在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宣传普及好这部法规、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使法律规定成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人民群众享用公共文化服务的准绳。

第一,抓好宣传普及,推动形成良好法治氛围。法律的宣传普及,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做实。一是纳入普法工作规划。今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明年将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各级政府要及早谋划、强化统筹,将《实施办法》列入“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政府机关要先学先行,带头普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二是制定学习贯彻方案。文化和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率先组织开展系统内的学习教育,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法律的各项要求,成为贯彻落实的“明白人”和“先行者”。特别是文旅系统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相关工作,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三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和工作方式,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依法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及获取途径,让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各地新闻媒体要精心组织好这部法规及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着力提高宣传普法实效。四是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把法律的宣传普及融入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中,将其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开展全民阅读和艺术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抓好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开展好各项工作。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再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针对这些内容,各级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开展监督工作,增强执法检查的严肃性权威性,督促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改进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施行。此外,各级人大要按照《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撑。

第三,抓好衔接配套,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实施办法》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面面俱到地作出详细规定。要以《实施办法》为核心,形成我省多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体系,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是要继续推进文化立法工作。地方人大和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当前,要突出做好与《实施办法》相衔接、相配套的法规制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办法》尚未出台。下一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将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尽快推进我省图书馆法实施办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文化法律制度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重点改革任务。刚才前面讲到,《实施办法》确立了很多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制度、服务目录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行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加以细化。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与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等相关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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