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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知识课堂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中的几个关键词
关键字:联合国 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发布时间:Thu Jan 14 10:37:00 GMT+08:00 2021浏览量:1267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中的几个关键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伴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开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机遇。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成为第6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的国家。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履行缔约国的责任与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等机构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生产性保护、传统工艺振兴等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有责。下表对2003年公约、非遗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简要归纳。




非遗法的出台积极响应了2003年公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要求,即: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公约第十一条),并且为了达到保护、弘扬和展示的目的,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 ,以及“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我国非遗法的制定,符合2003年公约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既借鉴了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研究成果,又总结、吸纳了中国近年来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图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遵循


下面,笔者从2003年公约和非遗法的理念出发,参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几个关键词进行讨论。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3年公约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即“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在这一定义中,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社区、群体和个人认定的,而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表明了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传承,且随着时间和自然环境、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是被不断再创造的。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社区和群体带来认同感和持续感,也就是说它能够从精神层面给人们带来或增强身份认同感。此外,上述定义提到了“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与物质的关联性,但这些物品和文化场所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图2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风笛文化(斯洛伐克共和国,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



图3 长期以来,二十四节气指导着我国传统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是传统历法体系及其相关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1月,“二十四节气——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而形成的时间知识体系及其实践”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


参照2003年公约,并根据我国国情,非遗法第一章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定义同样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传承”和“被持有者认同”这两个必要属性。而它在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对象和适用范围上与2003年公约有所不同。2003年公约在前款定义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5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二、关于“保护”的认识


2003年公约和非遗法分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了阐述。2003年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提到:“‘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上文出现的第一个“保护”,其对应英文是safeguarding,指积极采取的一切保障措施,具有主动性和全面性。第二个“保护”对应的英文是protection,指采取的某种措施或方法,是具体的、专有的。此处,还有“生命力”一词,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两个层面:客观的本体和精神的内涵。客观的本体,是人们可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精神的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由其产生的凝集力,促使人们在思想上产生价值认同感,在观念上形成身份归属和文化认同感。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是指从以上两个方面采取的保护。该表述中列举了9种具体的保护措施,鼓励缔约国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4 优秀实践名册: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


我国非遗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一,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与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是不同的,前者强调的是准确、客观地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内涵和其他信息。这是包括调查、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在内的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第二,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体的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包含着多种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其相关实物和场所,以及依存的自然、人文环境构成的整体性,要将它们一并纳入保护范围。第三,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有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此外,从精神层面出发,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这为正确理解和处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关于“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理解


“社区、群体和个人”是2003年公约贯穿始终的一个概念,虽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公约第十五条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结合《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个环节和一些措施的阐释,“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可以被理解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和传承,保证项目存续,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其文化遗产一部分的人。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各个部分、各个阶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建设培训资料指出,在一些情况下,“群体”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区中的一群人,他们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和传承中发挥特别作用,或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特殊知识的跨社区的一群人,如从业者、管理者。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和群体是具有量变性的实体,人们可以加入也可以离开,而且人们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社区。



图5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摄影:姚家飞)


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对社区、群体和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培训资料提到:各缔约国为了更好地履行2003年公约,可根据各类标准,如行政区划、地理区域、宗教信仰、民族语言、职业类别等对社区进行定义,也可根据一组或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社区、群体和个人进行定义。在我国的非遗法中,尽管没有使用社区、群体和个人,而使用“各族人民”这一统称,但是在保护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提倡和肯定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传承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社区,人们则更多从行政区划、地理区域、风俗习惯等角度来理解和定义。


四、关于“清单”的说明


2003年公约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阐述中对“清单”列出了专门的条款。在我国,它更多地被表述为“名录”。2003年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指出:“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这表明,缔约国可以最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培训资料,对于清单和清单制定有以下几点说明:第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清单应有助于“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这也是公约的宗旨之一。第二,在制定清单时,需在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配合下,确认和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清单制定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二是要全面系统收集和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信息,三是要定期更新。第四,在确认、收集、制定和使用清单信息时,应对遗产项目中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图6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羌族刺绣(摄影:王师勇)


此外,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各缔约国按规定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其中需报告有关清单的情况。业务指南第151-169条对此给出了具体解释:缔约国应每6年向委员会提交一次履约报告,包括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保护情况的报告。对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每4年提交一次项目保护情况报告。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数量庞大、类型多样,根据2005年至2009年开展的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数据统计,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为了更有效地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使遗产的实践者、传承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我国建立了四级名录制度。这一制度在非遗法第十八条中给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非遗法第十九至二十四条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要求、评审程序和原则,以及公示、批准和公布都做了明确规定。



图7 我国近年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传播工作,图为小朋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展览中体验中国活字印刷术

社区、群体和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的主体,为了确保其最大限度地参与,我国还建立了与名录制度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目前,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3068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 15777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6432名。




(图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相关权益归权利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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